(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苏玉新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新,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2431号原告苏玉新,男,195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渝北二村一支路6号负三层。代表人伍建春,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玉新与被告重庆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超市分公司观音桥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苏玉新于2015年10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玉新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玉新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元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