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付秀、刘丹因与被上诉人亢万飞、陕西泉财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刘x,亢xx,陕西xx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中民二终字第003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法定代理人莫xx。系刘x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亢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xx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负责人武xx,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张xx、刘x因与被上诉人亢xx、陕西xx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x的法定代理人、被上诉人亢xx、陕西xx集团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2015)米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退还上诉人张xx、刘x。审 判 长 薛海鸥审 判 员 乔幼涛代理审判员 闫徐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