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曹斌与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349号原告:曹斌。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南路41号通达国际大厦701室。法定代表人:周秀兰,具体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斌诉被告西安平和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曹斌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曹斌负担。审 判 长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