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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04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04090号原告曹某某被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艳霞,系陕西三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经栋人民陪审员  丁青山人民陪审员  刘万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