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象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某与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张某。被告: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10月28日,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员 应微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童婉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