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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易传艳与李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传艳,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汉执字第257号申请执行人:易传艳,女,生于1975年2月,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刚,男,生于1975年12月,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城镇居民。本院在执行易传艳与李刚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到银行、房管、车管、工商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彭跃松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琴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