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雄执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孔志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艳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志刚,陈艳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雄执字第104号申请执行人:孔志刚,男,成年,雄县被执行人:陈艳良,男,成年,雄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雄民初字第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焕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