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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渑民初字第2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聂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聂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渑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渑民初字第2150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0年10月7日生,住渑池县会盟路1号。身份证号411221198010076524。被告聂某某,男,汉族,1977年6月26日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122119770625903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聂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韩平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文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