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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戴月平与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月平,陈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2372号原告:戴月平。被告:陈月英。原告戴月平为与被告陈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陈月英归还原告戴月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利息11730元(利息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戴月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月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月英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月利率1%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4年12月31日止。剩余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月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月平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6月26日止的利息11730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由被告陈月英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戴月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人民陪审员  赵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钟梓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