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49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原告王明生诉被告张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生,张金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4927号原告:王明生,男,1957年4月1日生,汉族。被告:张金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生与被告张金花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生负担。审判员 车秀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