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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原告郭文绍诉被告张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临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177号原告:郭文绍,男,汉族。被告:张占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文绍诉被告张占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郭文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原告郭文绍负担。审 判 长  段梦野审 判 员  谷松山人民陪审员  关铁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亚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