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李少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李少民初字第416号原告王某,无业。被告褚某,无业。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褚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瑞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