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周自慧与党敏解除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阴民保字第00048-2号申请人周自慧,女,汉族,生于1952年9月12日。委托代理人张晓霞,女,汉族,生于1987年4月23日,系申请人周自慧的女儿。被申请人党敏,男,汉族,生于1987年2月1日,系陕AD9M**号小型轿车驾驶人。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对党敏驾驶的陕AD9M**号小型轿车采取了保全措施。现被申请人党敏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反担保申请,并提供了现金5000元及金额为30000元的存单一张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党敏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理由成立,且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党敏驾驶的陕AD9M**号小型轿车解除扣押。审判长 唐志刚审判员 杨建军审判员 向千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文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