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商初字第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董海伦、管洪表与管洪表、应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海伦,管洪表,应晗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奉商初字第1131号原告:董海伦,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安,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洪表。委托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晗红。委托代理人:李颂,浙江颂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海伦与被告管洪表、应晗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海伦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海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董海伦负担。审 判 长 陈 俊代理审判员 宋莉欢人民陪审员 王建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印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