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俊、郭婧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俊,郭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荆州区执字第80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路244号。法定代表人罗建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俊。被执行人郭婧。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湖北荆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小俊、郭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鄂荆州区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国年、殷传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提取在其他部门的收入355200.00元(本金300000.00元、2014年6月21日至2015年9月21日止利息45000.00元、诉讼费5800.00元、执行费4400.00元)。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海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