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田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59号原告田某。被告刘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