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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莆刑执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林灼莺犯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灼莺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莆刑执字第1421号罪犯林灼莺,男,1981年9月14日出生,福建省长乐市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三监区服刑。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2月16日作出(2012)长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使用的闽A209**轿车一部、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给予没收上缴国库。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26日作出(2012)榕刑终字第33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罪使用的电子秤一台,剪刀一把给予没收。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10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林灼莺于2012年4月26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2014)莆刑执字第52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8年3月20日止。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5年9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林灼莺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累计达标分12.6分;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林灼莺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灼莺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其刑期自2011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代理审判员  郑飞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