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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执字第2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与徐冠英、谭雄方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徐冠英,谭雄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执字第23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负责人:廖晓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冠英,女,197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雄方,男,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清城法民一初字第77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谭雄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23号御景豪庭某号房屋两套,及徐冠英牌号为粤RXY9**小汽车。现被执行人谭雄方已清偿本案全部债务,案件已执行完毕,因此,对查封谭雄方和徐冠英的上述房屋及车辆,应予以解除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谭雄方位于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环城中路23号御景豪庭某号房屋两套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徐冠英牌号为粤RXY9**小汽车档案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伟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