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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曹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0)高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该判决书第二项赔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