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恢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曹某某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恢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54年3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87年9月4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某与曹某某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0)高刑初字第18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该判决书第二项赔偿部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执恢字第4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建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贝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