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商初字第18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刘书福与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书福,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商初字第1867号原告刘书福。委托代理人王林林,即墨中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42层。代表人刘忠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卫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范晓昀。系公司员工。原告刘书福与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庭外达成调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书福撤回对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5元,减半收取157.5元,由被告恒安标准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修智勇审判员 于周杰审判员 尚奎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博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