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吉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与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吉民初字第954号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君山大道181号。法定代表人梁小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志伟,该公司法务。被告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国贸大道港澳发展大厦17B1房,现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侨城2号院8号楼1单元1001室。法定代表人杜飞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天人公司”)诉被告海南假日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假日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10月28日以双方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庭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天人生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16元,减半收取6508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周修文代理审判员 熊 燕人民陪审员 匡爱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