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朱同军与李志付、英成宪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军,李志付,英成宪,李中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连东白民初字第00472号原告朱同军。被告李志付。委托代理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成宪。被告李中文。原告朱同军诉被告李志付、英成宪、李中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怀胜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同军、被告李志付、李中文及李志付的委托代理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英成宪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同军诉称:被告李志付与英成宪因生产经营需要,先于2014年4月19日向原告借款现金36600元,李中文提供担保。后于2014年5月7日向原告借款现金62000元,李中文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986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计算至给付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志付辩称:被告借款本金是80000元,余下的是利息钱,借钱是三被告开专业合作社用的。所借款项已经偿还了15000元,对于借款三被告内部有约定由谁偿还。被告李中文辩称:担保属实。被告英成宪未到庭亦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9日、2014年5月7日被告李志付、英成宪分两次从原告朱同军处借款36600元、62000元,共计借款98600元,并出具借条两份。上述借款均有被告李中文作为担保人签字担保。上述事实,在庭审中有原告举证的借条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李志付、英成宪从原告处借款现金986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李中文作为保证担保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在借款人李志付、英成宪未履行按约还款付息义务时,应履行保证义务。在履行了保证义务后,可依法向李志付、英成宪追偿。被告李志付所辩称的借款本金是80000元,是三被告开专业合作社用的,已经偿还了15000元的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英成宪既未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质证和抗辩权利的放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付、英成宪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朱同军借款98600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被告李中文对被告李志付、英成宪上列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同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65元减半收取1132.5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265元。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李怀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丹丹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