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2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与张小燕、白国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张小燕,白国志,张大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民初字第247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负责人吴广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景来,该支行员工。被告张小燕。被告白国志。被告张大雪。本院审理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与被告张小燕、白国志、张大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告名下1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南门里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张小燕、白国志、张大雪名下的存款150000元或其名下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出租、转让、赠与、毁损、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雯人民陪审员 张忠民人民陪审员 戚鹏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亚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