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58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浒山丝艺美容美发店、孙公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浒山丝艺美容美发店,孙公明,慈溪市横河孟波轴承厂,徐国良,胡亚利,张旭丹,胡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5801-1号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吴政,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卫,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燕萍,该××员工。被执行人:慈溪市浒山丝艺美容美发店(普通合伙)。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徐国良,该店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孙公明。被执行人:慈溪市横河孟波轴承厂。住所地:慈溪市。经营者:徐宝国。被执行人:徐国良,慈溪市浒××丝××美容美发店(××)执行事务合伙人。被执行人:胡亚利。被执���人:张旭丹。被执行人:胡小意。本院在执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慈溪市浒山丝艺美容美发店(普通合伙)、孙公明、慈溪市横河孟波轴承厂、徐国良、胡亚利、张旭丹、胡小意(2015)甬慈商初字第43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833531.73元及相应利息,并应负担诉讼费20260元、执行费20735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5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旭 强审 判 员 徐 人 卫代理审判员 胡 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