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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李某与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亢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民初字第487号原告李某,服务行业打工者。被告亢某甲,服务行业打工者。原告李某与被告亢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甘静、人民陪审员李豪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谢潇担任记录。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在外地打工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亢某乙。在原告生育小孩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并有了外遇,两人经常为此打闹。原告生育小孩满某,也外出打工,且与被告分开打工。2014年12月起,双方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得不到交流,感情破裂。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原告为了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和结婚证复印件一组,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和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证据2:岳化医院门诊及报告单一组,拟证明原告患有乙肝,每个月花费医药费600元,原告生活困难。证据3:原被告之间短信记录一份,拟证明被告亢某甲同意离婚,唯一条件就是孩子判给被告抚养。被告亢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权利。作为定案依据,证据应当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核,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亢某甲在外地打工相识并恋爱,××××年××月××日在岳阳市云溪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亢某乙。在原告生育小孩期间,被告外出打工并有了外遇,两人经常为此打闹。第三者在原告坐月子的时候打电话进行挑衅。2014年7月,被告曾经为了第三者殴打顾客至轻伤,被佛山法院判处缓刑八个月。原告生育小孩满某,也外出打工,且与被告分开打工。2014年12月起,双方分居两地,夫妻感情得不到交流,感情破裂。原告遂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亢某甲的婚生女儿亢某乙,现在四川渠县随其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原、被告婚后未购买房屋,未添置共同财产,也没有共同的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缔结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是否准予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标准。被告亢某甲在外地打工,很少与原告李某一起生活,且与其他异性关系密切,对家庭缺乏责任和忠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婚生女孩亢某乙自幼一直随被告父母在四川渠县生活,因此婚生女孩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小孩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原告应当承担婚生小孩的部分抚育费。原告属于服务行业从业人员,但因其只是打工,工资收入不稳定。因此依据湖南省统计局2015年发布的统计数据,城镇居民人均可支付收入为26570元,月平均收入为2214元,本院酌定原告每月承担小孩的抚育费450元为宜。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亢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孩亢某乙随被告亢某甲一起生活,原告李某每月支付抚育费450元,直至亢某乙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兰审 判 员  甘静人民陪审员  李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