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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43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蒙源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袁庆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蒙源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袁庆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4366-1号原告承德市蒙源马铃薯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大石庙镇蔬菜研究院内。法定代表人石晶,职务董事长。被告袁庆轩,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源公司与被告袁庆轩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机械设备被告袁庆轩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扣押,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国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