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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民一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姜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外民一初字第1122号原告宋某某,1978年10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告姜某某,1965年1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原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199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姜佳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不久双方常因被告赌博及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对原告大打出手。2008年5月11日被告又对原告大打出手,造成原告脊柱骨12-13节骨折,双方现已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姜佳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1,500元;3、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姜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因为被告没有错误,夫妻之间吵吵闹闹是很正常的,吵架打仗也都是有原因的。原告宋某某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一,结婚证两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证据二,婚姻保证协议。证明被告动手打过原告,被告出此协议向原告承诺不再动手打原告、不再赌博。如果再打原告、再赌博就自动放弃婚姻。被告姜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被告姜某某在庭审中,对原告宋某某提供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无异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二,对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问题有异议,认为是原告自己找人打印的该协议。因为原告很长时间不回家了,为了维护双方婚姻关系,被告才签的字。出具过该协议后被告从未没动手打过原告。并且被告只是在不出摊时斗地主、打麻将,都是小赌,还都在不是工作时间玩的。通过对上述证据的质证和分析,本院认证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结合对上述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1年4月25日登记结婚。于1999年10月27日生育一女姜佳音。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基于对上述事实所依据的证据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虽提供《婚姻保证协议》,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又无证据证实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宋某某要求与被告姜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原 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丽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