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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郭正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正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舟执刑财字第6-1号被执行人郭正茂(冒名郭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浙舟刑初字第2号判决书,决定依法处置郭正茂(冒名郭洋,公民身份号码)名下牌照号码为粤S、粤S的奔驰牌小型汽车和61台刻录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郭洋名下牌照号码为粤S、粤S的汽车,刻录机61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明审 判 员  王 巍审 判 员  郑 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贾舟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