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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油民初字第25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2528号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江油市三合工业园新川路3号;法定代表人:唐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启蓉,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春蕾,江油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二街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仕青;委托代理人:胡娜,云南东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诉云南中正化学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70元,由原告江四川江油新川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雍嘉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