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5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孟凡松与高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松,高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4562号原告孟凡松,男,1964年4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高保明,男,196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松诉被告高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凡松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高保明所有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00××72)一套,并以原告孟凡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8号院6号楼××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孟凡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保明所有位于新郑市新华路西段南侧的房产(房权证号:00××72)一套。二、查封原告孟凡松所有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18号院6号楼××号的房产(房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号)一套。保全费1650元,由原告孟凡松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晓莉审 判 员 赵西璞人民陪审员 闫合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