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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赵某。被告郭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