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126号原告赵某。被告郭某。原告赵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员 高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薛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