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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16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之军与徐立兵、张晓惠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之军,徐立兵,张晓惠,许风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166-1号申请执行人:张之军。被执行人:徐立兵。被执行人:张晓惠(曾用名修俊侠)。系被告徐立兵之妻。被执行人:许风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33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5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要求查封被执行人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惠所有的位于翡翠城3期C区7号楼1111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张晓惠所有的位于翡翠城3期C区7号楼1111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新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