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饶三新与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饶三新,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南立民保字第00024-1号申请人饶三新。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胜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胡胜华。被申请人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湖北省孝感市黄陂西路193号(孝感日报社隔壁)。法定代表人雷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饶三新因与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胜华、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合计2000000元整。申请人饶三新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在查封被申请人财产时,发现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财产均被查封,申请人于2015年11月9日提供的新的财产信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饶三新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湖北孝感农村商业银行朋兴支行的存款200万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新晖审判员 朱传贞审判员 雷新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