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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冷正聪申请执行刘筱敏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正聪,刘筱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716-1号申请执行人冷正聪,男,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刘筱敏,女,196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11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吴晓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筱敏在简阳市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筱敏所有的位于简阳市房产。二、被执行人刘筱敏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筱敏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刘筱敏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刘筱敏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