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侯民初字第22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林开春与郑存应、陈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闽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开春,郑存应,陈木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侯民初字第2235号原告林开春,男197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丁永峰,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存应,男,196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陈木金,女,196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原告林开春与被告郑存应、陈木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贤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开春的委托代理人丁永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存应、陈木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6月15日,被告郑存应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如在15天内未还清借款,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被告郑存应出具了《借条》一份。此后,被告郑存应未在15天内偿还借款本金也未支付利息。2015年4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催款,但被告未偿还本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有共同偿还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办法:时间从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2013年6月15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收到原告出借的借款3万元并承诺15天内还本付息、月利率为5%的事实。2、2015年4月29日,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向被告郑存应发出的《关于履行还款义务的律师函》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邮件签收查询情况各一份,拟证明2015年4月29日原告委托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谢平律师向被告发函催款的事实。3、被告郑存应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被告郑存应的身份信息。两被告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依职权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调查了被告郑存应、陈木金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的户籍登记证明,主要内容为两被告的户籍登记信息、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调查的证据作如下认定:被告郑存应、陈木金在答辩期内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经本院合法传唤,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及参加法庭审理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1、2两份均为原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3系被告郑存应的身份证复印件,所显示的身份信息与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被告郑存应户籍登记证明相一致,可以认定其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依职权向闽侯县公安局祥谦派出所调查两被告的户籍证明及户籍登记证明各一份,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5日,被告郑存应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被告郑存应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如在15天内未还清借款,按月利率5%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郑存应未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2015年4月29日,原告委托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谢平律师向被告催款,但被告仍未偿还本息。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被告郑存应出具的《借款》一份,可以认定被告郑存应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该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存应借款后未及时偿还本金,属违约行为,应负还款责任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郑存应与原告之间的债务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诉请两被告偿还借款应予以支持。被告郑存应在《借条》中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5天,原告诉请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3年7月1日起计算利息应予支持。原、被告之间借款约定的月利率为5%明显过高,但原告诉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已属合理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存应、陈木金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存应、陈木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林开春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以3万元为基数,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9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结,依法减半收取,计447.5元由被告郑存应、陈木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贤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佳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javascript:SLC(35339,0)?)第十九条(?javascript:SLC(35339,19)?)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