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民申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7-09
案件名称
武金玉与徐国臣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武金玉,徐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民申字第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武金玉,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史天文,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双喜,黑龙江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国臣,住哈尔滨市松北区。委托代理人:宋立海,哈尔滨市松北区松北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武金玉因与被申请人徐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对本院(2015)哈开商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武金玉申请再审称,有证据证明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债形成,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生效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故申请对本案再审。徐国臣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武金玉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武金玉为徐国臣出具的311,750元借据为证,生效判决据此判令武金玉给付徐国臣借款311,750元并无不妥。关于武金玉提出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债形成,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的问题,虽然,武金玉在申请再审期间提交了其与案外人赵景学之间谈话录音光碟欲证实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因赌债形成,因赵景学未出庭,该录音内容是否真实无法确定,徐国臣对此拒绝质证,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此外,武金玉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双方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故武金玉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武金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金玉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景学武代理审判员 王秋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