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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金革红、曹子兰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革红,曹子兰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江汉民特字第00040号申请人金革红。被申请人曹子兰。申请人金革红要求宣告曹子兰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金革红称,其母亲曹子兰于2010年9月28日在住院期间外出失踪,至今未归。武汉市江汉区民族街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权街派出所出具书面材料,证明曹子兰于2010年9月28日从医院出走后至今未归。故请求宣告曹子兰死亡。经查,曹子兰,女,194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大龙家巷44号1楼1号,公民身份号码××,系申请人金革红的母亲。曹子兰于2010年9月28日在医院住院期间离开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2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曹子兰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曹子兰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曹子兰于2010年9月28日出走后至今下落不明满四年,有武汉市江汉区民权街大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及武汉市公安局江汉分局民权街派出所出具的书面证明予以证实。申请人金革红申请宣告曹子兰死亡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曹子兰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魏 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仕伟速录员 杨 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