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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82执恢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孙阳阳、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功,孙阳阳,蔡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82执恢66号申请执行人程功,男。被执行人孙阳阳,男。被执行人蔡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孙阳阳、蔡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88578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程功与被执行人蔡峰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5)界民一初字第0069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王献文代理审判员  李立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段克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