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招行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陈殿恕与招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殿恕,招远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招行初字第87号原告:陈殿恕,男,1951年12月10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招远市公安局。住所地:招远市。法定代表人:陈传江,男,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树军,招远市公安局法制大队民警。委托代理人:刘毅泉,招远市公安局矿区治安派出所民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殿恕不服被告招远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因原告陈殿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殿恕负担。审 判 长 王 涛审 判 员 王新东人民陪审员 李宝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