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胶民初字第64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乔绪新与青岛锦富华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绪新,青岛锦富华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6425号原告乔绪新,男,住山东省被告青岛锦富华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绪新与被告青岛锦富华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绪新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锦富华环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绪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乔绪新负担。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文育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 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