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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16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杰与梅元鹏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梅元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1618号申请执行人张杰,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梅元鹏,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张杰诉被执行人梅元鹏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军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记员汪海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