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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右法执字第9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凤海诉井冈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凤海,井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右法执字第901-3号申请执行人高凤海,男,住巴林右旗。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金光道集团经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4)右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义务。本院查明,井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储于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05-268801040001362账户内有社保金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井冈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储于巴林右旗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工股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林右旗支行05-268801040001362账户内的社保金等费用1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伟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