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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一初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一初字第2445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白某某,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白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国家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白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汤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尹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