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民四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签发:核稿:拟稿:发往:校对人:打印份数: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皇民四初字第703号原告张某,男,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张某甲,女,住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被告张某乙,女,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丙,女,住沈阳市沈河区。被告张某丁,男,住沈阳市皇姑区。被告张某戊,男,住沈阳市皇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自愿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上述事实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林风雷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筝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