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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长商初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用云与冉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用云,冉树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长商初字第881号原告:刘用云,委托代理人:王祥年,浙江兴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树林,原告刘用云与被告冉树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用云申请撤回对被告冉树林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用云撤回对被告冉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用云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