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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蓝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张某,女,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武某某,男,1985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10月22日生女儿武某,2013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认识不足,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无法继续共同生活,2015年8月23日,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但被告办理离婚手续时反悔。故请求1、离婚;2、武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武某某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7年11月经被告的亲戚介绍相识,2008年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同居生活,2009年10月22日生女儿武某,2013年7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初,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务生活琐事,双方意见相左引起纠纷,原告携女儿回娘家不归。期间,双方于2015年8月1日、8月23日签订了两份离婚协议。庭审中,原、被告均主张夫妻无原则性矛盾,被告主张签订离婚协议时系原告以不让看孩子胁迫的,调解无果。上述事实,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纠葛后,由于均采取了不负责任的态度,导致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实际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应放弃前嫌,加强沟通,增进相互理解,共建美满幸福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孝安代理审判员  胡 璞人民陪审员  王小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