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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元赖与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黄元赖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1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倪益松。委托代理人:胡皓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元赖,住广西德保县。上诉人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黄元赖与被告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被告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元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808元;三、被告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元赖支付经济补偿金2217元;四、驳回原告黄元赖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审判决后,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主要理由是:1、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该是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4日,被上诉人从2014年12月4日开始就只打卡不上班。2、被上诉人从事模具制作,双方约定三个月试用期,并非上诉人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3、被上诉人从12月4日起开始旷工,按照上诉人的规章制度,连续三天旷工做自动离职处理,故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黄元赖未发表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提交的2014年12月份工资单上记载,被上诉人该月出勤3.5天,并由此计算得出被上诉人应发基本工资为338元。工资单上同时注明“工资发放时本人签名确认,三天内无异议视为默认无误,付清之前一切薪资。(包括自愿辞工工资,加班,社保及其它薪贴等)”,下方有被上诉人的签名确认。该工资单显示的出勤天数与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自2014年12月4日开始没有提供劳动的情况相吻合,在被上诉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曾就工资单的记载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本院对上诉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即认定被上诉人于2014年12月4日自动离职,即日起解除与上诉人的劳动关系,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问题,上诉人确认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没有提交证据证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应依法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被上诉人的月平均工资根据工资单核算为5406元[(1062+2639+338+3350)元÷(11+26+4)天×30天],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2014年11月21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522.8元(5406元/月÷30天×14天)。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的理据部分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成立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处理部分错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二、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三、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被上诉人黄元赖与上诉人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在2014年10月21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四、变更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民一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黄元赖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522.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奥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黄元赖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坚雄审判员  陈瑞晖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依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