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神执字第00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宗婷婷与康林才、程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宗婷婷,康林才,程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0181号申请执行人宗婷婷,女,1985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工人。委托代理人折瑞,男,汉族,系陕西英培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康林才,又名康忠雄,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程永梅,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被执行人康林才偿还申请执行人宗婷婷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3日起月利率按1.9%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被执行人程永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执行人程永梅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康林才追偿。二、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执行人康林才负担;申请执行费1180元,由被执行人康林才、程永梅共同负担。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私下与被执行人康林才、陈永梅协商此案。故申请人书面向本院申请中止执行本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8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刘文甫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