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823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克非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