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执字第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柯瑞风与林永清、曾清秀、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瑞风,林永清,曾清秀,林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荔执字第918号申请执行人柯瑞风,女,196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林永清,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曾清秀,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玉兰,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申请执行人柯瑞风与被执行人林永清、曾清秀、林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柯瑞风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在执行通知书规定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芳 更多数据: